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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后悔权”合理保护购房者权益
2009-06-12 14:27 来源: 南方日报

  实施了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酝酿重大修改,日前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透露了若干重点修改方向,其中消费的“后悔权”制度最为引人关注:今后消费者进行购房、买车等金额巨大的消费时,可望拥有一段“冷静期”,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经过20余年的发展后,房地产业特别是市场化最早的广州楼市目前已相对较为规范,但是,购房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却依然存在。我们常遇到不少购房者,花了多年积蓄、背上沉重房贷买了个房子,最后发现诸多不如意却无可奈何,“把肠子都悔青了”。

  购房者的弱势地位,主要由几个方面决定的:一是信息不对称,有句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而相对于财雄势大的发展商,购房者无论是对宏观市场变化,还是对地段规划、配套设施、小区环境、房子质量一直到物业管理等等方面的信息都难以与发展商对称;二是期房销售制度,目前市场大多数的在售房子都是以期房形式销售,购房者花了真金白银买到的房子,大多都是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时间后才能看到其“真容”;三是诱惑性的营销手法,且不说时有发生的欺诈性宣传,即便正常广告自然也是大张旗鼓突出其亮点而掩盖其缺陷,而在销售现场,更是绞尽脑汁制造“热销”的紧张氛围,令许多人置身其中不由自主地作出草率的购房决定。

  对于大多数老百姓而言,购房是他们毕生最大的一笔消费,在房价高企的目前更是如此。而对于这样本应极度审慎的重大消费决策,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不少购房者却往往表现出比日常消费更缺乏理性,比如许多人在平常买菜的时候都货比三家、讨价还价,而在购房时,却被销售现场气氛一传染或中介人员一番说辞,便冲动地签下了购房合同。

  因此,给予购房者一个合理期限的“冷静期”,允许他们签约后拥有后悔权,这对于保障购房者合理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有人担心,允许购房者有后悔权是否会引起楼市销售“天下大乱”,引发新的“退房潮”。其实,只要是在立法时作好明确的界定,像后悔的期限、后悔的条件等等方面,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合理权益和执法的可行性,相信新法实施后经过磨合并不会引起太大的问题。

  事实上,允许后悔在许多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商业规范。比如在英国,除了某些食品外,一般的商品,顾客都有14~28天的无理由退货保障期;而在日本,早在1968年所制定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就有冷静期的规定,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而在这些国家也未见因此会引发更多的纠纷。

  当然,“后悔权”会在一定程度增加发展商的销售难度,但这也正促进发展商做好产品、诚信营销、提升服务、锻造品牌,从而令整个行业迈上更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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