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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充说明
2009-12-01 09:26 来源: 望京网
     1、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请于12月10日前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与《劳动合同书》一起交劳资。
     2、如有《劳动合同书》丢失的情况,员工本人书面提出情况说明,在劳资备案,方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本着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在本院工作满三年,并且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三年的员工,可以享受本院补充养老保险。请各位员工在申请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时参考。
    补充养老保险:医院与员工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分别按员工个人工资缴费基数的5%(约100元左右),每月交保险公司,待员工退休或调离本院时,两笔费用一同返还本人。(详情请咨询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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