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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01-20 08:28 来源: 望京网

    第一条  为指导持卡人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便于社会保障卡的运行维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应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持卡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或中断参保缴费期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交费时均须出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当持卡人符合医疗退休、转换险种、残疾军人、特殊病种审批等条件时,参保单位须携带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信息变更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手续;或直接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自行办理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第六条  挂失人找回原卡后,在预挂失的有效期限内,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撤消挂失手续。
    第七条  挂失人确定遗失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见附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凡办理了正式挂失和补卡手续的,不能办理撤销挂失。
    第八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换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且未满16周岁的持卡人,自初次发卡之月起,使用满8年后须更换新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对申请补(换)卡的人员,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补(换)卡收费标准收取制卡工本费20元。
    第十一条  对申请补(换)卡的人员,由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为其签发领卡证明。该证明除作为领取新社会保障卡的凭证外,在标注的期限内,申请补(换)卡的人员,可凭此证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符合医疗保险门(急)诊和住院报销范围的可手工报销。
    第十二条  为方便持卡人了解本人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信息,可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或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查询,也可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自行查询。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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