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发〔2010〕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有关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次调整涉及新增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剂型,请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于2010年1月20日前到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五)
一、西药部分(调整后)
二、中药部分(调整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