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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5 月1 日起实施
2007-03-16 15:3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颁布经过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标准》规定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播放增强性功能药品广告要避开7:00至22:00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新《标准》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含有的内容,如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为体现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监管,新《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等等。

  ■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去年一年罚没款超3000万

  《标准》也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药品广告中存在的虚假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2006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查处违法药品广告9748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1%,罚没款3881万元。此次《标准》的颁布,是为了进一步促进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的规范。据悉,此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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