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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科普法系列(十一)
2012-02-01 13:11 来源: 望京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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