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护理科普法系列(十五)
2012-02-29 13:44 来源: 望京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论坛精选
·自制二八酱 ·宝马店拆了
·全新苏泊尔电火锅 ·看着可惜的果子
·北西西三旗万象汇圣诞 ·为孩子避坑这件事,您
·靖江人的小别墅 ·
·雪后的北小河雪已经全 ·北小河的部分景观
·粉色的天空 ·元旦放假安排
·我的摄影日记~桥下光影 ·天气预报
·脚后跟痒是怎么回事儿 ·今日签到123
·清冷的早晨……周二早 ·蜡像馆英模
·美团小象超市居然有花 ·户补充国博户外
望京网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