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患者杨某,女,54岁,连续几天在某医院门诊输液,第4天输注同一药品时出现头晕、头疼、呕吐等反应,医院立即停止输液并实施抢救,患者转入该院ICU治疗。次日凌晨3时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溶血性贫血”。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用药配伍、剂量、滴速、输液器方面有错误,要求医院提供患者输液时使用的输液器及未输完的药品,此时患者出现输液反应已有4天,医院告知上诉物品已被处理。
问:1、该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吗?
2、违反了什么规定?
案例评析:
鉴定结论:患者死于所用药物引起的急性血管内溶血性贫血;医院在患者出现输液反应时采取的措施符合诊疗常规;院方未及时封存药品、输液器,但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因医院未封存有争议的药品、输液器,导致无法对患者使用的输液器及在输液器中的药品配比及流量等进行判断。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共赔偿患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5.4万余元,并承担本次诉讼及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