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获悉,二中院终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4年12月初,刘某利用木马程序盗取了被害人韩某电脑内存储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账户及密码。同年12月27日、12月28日,刘某划走1万余元。同时,刘某还盗用该账号在网上消费3000多元。
次年3月16日、17日,刘某再次使用上述手段,先后将韩某账户内的9000元划走,并用账户消费6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