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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器械不得分解收费
2007-03-23 08:09 来源: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张迪) 药品价格是否按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一次性卫生材料费是否存在重复收费?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从3月至6月底,全市将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据悉,此次检查将重点检查有关药品加价率规定的落实情况: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是否超过75元;在实际购进价格顺加15%后,低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是否按低价执行;是否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招标中介机构有无对未经国家和本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价格的药品越权制定招标临时零售价的行为。

  此外,还将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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