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中原地产有关专家表示,既然范小姐已签署三方《买卖协议》,表示她已了解协议上所有的约定,应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因此范小姐不应向中介公司要求返还房款和定金。中介公司作为合同居间人,其主要义务是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只是代收该款项。而范小姐交纳的定金其性质实际上应是范小姐与业主买卖关系的定金,而不是自己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定金,因此范小姐应该向业主讨还,但由于《买卖协议》没有就违约标准作出明确界定,故未能判断谁是违约方,范小姐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由此看,买家应该在全过程中保持谨慎,还要自己亲自对房产的产权等情况彻底查清。同时,自己也要搞清楚中介交易条例,明确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明晰《买卖协议》中的约定,对交易过程中不明确的事情一定要了解清楚。记者陈白帆
案例四
买卖取消范小姐到底该告谁
范小姐去年7月通过某房地产中介介绍,看中芳村一套房子,总价43万元。由于中介公司“收房”时,业主声称“房产证是没问题的,但为了保障安全,目前房产证原件不能提供给中介公司”。所以在中介公司范小姐只看到该物业房产证的复印件,且中介公司通过查册,产权也清晰,于是范小姐将房产交易全程交由中介公司办理。
在中介公司极力撮合下,范小姐终于和该物业业主以及中介公司签署了一份三方《买卖协议》。签署协议的同时,范小姐向中介公司预交了1.5万元购房定金。同年8月15日,范小姐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93000元以及1万元中介佣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签署了申请按揭贷款的有关法律文件。
此时,中介公司突然告知范小姐,由于该房子业主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暂时无法交易,要求延迟交易时间。范小姐担心该交易存在欺骗成分,于是找该中介公司要求取消原定的三方《买卖协议》,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部分房款,而对定金部分,范小姐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但中介公司以当初签署的《买卖协议》中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了范小姐的要求。
案例分析:
中原地产有关专家表示,类似案例在行内时有发生,因此买卖双方一定要清楚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一、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项规定也就是说,书面订立的合同必须经签订合同的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才能成立,且签约地为合同成立地。而案例中张小姐就没有多留这个心眼而最后被骗。
另外,中原地产市场人士表示: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中介机构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另外,《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因此,特别提醒各位买家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索取有效的发票。
案例五
遭假冒经纪张小姐投诉无门
去年,张小姐经自称是广州某大型中介公司经纪人陈先生介绍,看中一物业,并与卖方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之后,陈先生以公司经理外出拿不到公司印章为由,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中介公司公章。而按约定,张小姐分别向卖方及陈先生支付1.5万元购房定金和2500元中介服务费。陈先生收取中介服务费后,又以个人名义出具一张没有签盖中介公司公章的收据给张小姐。
一个月后,张小姐了解到经纪人陈先生在促成交易时隐瞒了拟交易物业的实际楼龄,在此情况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张小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所收中介服务费及购房定金,不料却被告知,中介经纪人陈先生在促成张小姐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经被中介公司解雇多月。因此,中介公司认为此事与自身无关,不应该由中介公司负责赔偿张小姐的损失。
案例六
业主留匙被私配安全难保
案例:张先生将自己位于海珠区的房屋放租,为保证安全,他将房屋钥匙放在A中介公司,其他中介公司打电话要求看房时,张先生通常是让这些公司经纪人到A中介公司借钥匙,看完后再将钥匙还给A中介公司。
后来A中介公司为张先生介绍了租客,张先生与该租客签合同后,租客要求看楼,张先生在带该租客看楼时发现门锁被断了的钥匙堵塞了。
经查证后,张先生发现是B中介公司的某职员趁着借钥匙带客看楼之机,瞒着自己私配了大门钥匙,由于私配的钥匙质量不好断在门锁里。
案例分析:
合富置业法务部专业人士表示,正规的中介公司都会要求业主填写一张收匙收据,且业主必须在收据上写清楚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放盘单位的地址、面积间隔、室内配套等资料,以及钥匙的条数、能否外借等内容。如果业主同时在几家中介公司放盘,必须交代清楚;反之如果是独家放盘,就必须填写独家代理委托书。因为万一业主的物业有任何损坏或损失的时候,也有追讨的依据。未经业主的授权,中介公司是不允许多配几套钥匙供其他分行业务人员方便带客人看楼的,所以在填写收匙收据时,业主一定要考虑清楚物业的钥匙能否外借,这点很重要。
记者黄涛
案例七
隐瞒楼龄
原先生要求退定
案例:原先生相中了盘福路一套房改房,在进行实地看楼时,原先生向A中介公司经纪人员查询该单位的楼龄情况,经纪人回复约15年,原先生表示愿意接受,并当即与业主、A中介经纪人一起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5000元的定金。
看完楼回家后,原先生想到该单位外墙看起来很旧,觉得与经纪人所说的楼龄有很大出入,于是便委托朋友协助其查询该物业的楼龄,他的朋友到房管局查证该单位的楼龄,获悉该物业的实际楼龄为22年。
原先生认为经纪人存在隐瞒房屋真实楼龄的行为,要求撤销合同并退回5000元定金。最后中介公司知道了经纪人操作有误,只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款。
案例分析:
满堂红相关人士认为,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或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常常隐瞒真实楼龄,有些购房者没有亲自查看所购物业的房地产产权原证件,只听卖方或中介公司的口头表述,导致纠纷出现。此外有些卖方或中介公司利用房改房的房产证上“漏洞”,故意隐瞒实情欺骗买方。所以,买房应亲自查验所购物业的房产证原件,如果所购的物业是房改房,还应该进一步到相关部门查清实际楼龄,如果因时间或某方面不能进一步查证,请卖方或中介公司对交易物业的楼龄在合同上注明,以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