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房屋“黑中介”为赚取黑心钱,采用种种欺骗手法,坑害消费者,对此,消费者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房屋“黑中介”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房屋“黑中介”的种种骗人手法,以及消费者如何防范“黑中介”敲诈的注意事项。
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
中介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 有中介公司利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欺诈消费者,在这类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常能看到带有显失公平的内容,如消费者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中规定:“租赁双方见面,互留联系方式,既视为中介成功;中介成功不退费。”该合同对不成功的情况却只字不提。因此,消费者在签订中介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对条款逐字逐句推敲,特别要请中介人员书面解释那些含义模糊的字眼,还要注意合同条款中是否涉及中介不成功如何退款等。某消费者与某房屋中介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交纳了300元信息费,结果该中介机构两次给消费者介绍了无效房源信息,当消费者要求退款时,才明白原来先前合同中存在“圈套”。合同中规定,“如果乙方(消费者)对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不满意,可多次来公司查询新信息,不再另收信息费……无论任何理由,所付信息费不退。”法律专家认为,此合同剥夺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面免除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设陷阱,坑蒙消费者 某些公司在《房屋租赁委托书》中设陷阱,这类协议一般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经营者的义务,也没有中介公司违约责任条款;协议中往往以押金、咨询资料服务费和代理费名义收取,在服务中大多规定:“交换联系方式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此“交换联系方式”意味着不管最后能否成交都算做“完成服务”,并可堂而皇之地占有“服务费”。更有的不法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相勾结,或是自己设“托儿”扮演房主,只要骗得客户看房,就可以骗得看房费和中介信息费。
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侵吞“信息费”
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单上的租房信息找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在支付了中介费后的第二天被告知广告上的房子已被租出,后来,中介公司带着消费者接连看了三处房子,消费者都不满意,并提出退款要求。但中介公司拒不退款,理由是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房源信息,已经完成服务。另据消费者反映,目前房屋中介的房源大多是从各种报刊上的出租房屋广告中相互摘抄,房源信息千回百转,其真实性、有效性毫无保证,于是就有了看房而等不着房主,或房子早已租出去的情况,消费者屡屡上当受骗。
扣留“定金”
消费者在某物业公司租房,消费者交纳了200元的“定金”要求保留一周,第二天消费者经过慎重考虑不想租用该房,要求退还定金,但物业公司称已将200元交给了业主,拒绝退款。
无房屋中介资格者混入中介市场
消费者反映,不少公司工商注册时没有“中介服务”项目,但是这些公司却以“信息咨询”为名开展中介服务。为此,消费者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为防止上当受骗,一定要认真查看中介公司的经营资格。消费者应核实中介公司如下证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经营项目中应包含“中介服务”);市国土房管局审核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此外对中介公司的实力和信誉也应心中有数。对中介公司提供房源的房主,也要事先查验身份证、房本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租房证明,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