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文法院审结了一起崇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求收回出租房屋的案件。
张继平承租了位于崇文区东花市大街的一间10.5平方米的公房。自1986年起就将该房擅自转租给其内弟一家居住。房地局了解情况后,提起房屋租赁纠纷诉讼,要求收回该房。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房地局的主张,判令张继平将该房腾空交回房地局。
无独有偶,崇文法院不久前处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2000年初,承租人高宾将自己承租的公房一间擅自转租给了孙波,后孙波又将该房倒租给了两个歌厅小姐居住。由于来往人员复杂,给该楼的其他居民造成很多不便。房地局接到反映后决定起诉高宾,收回房屋。在庭审过程中,自知理亏的高宾自愿交回承租房屋。
如今,有很多承租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来借鸡生蛋。上述两个案件就是很明显的例证。他们以为只要按时交房租,客房不说出去,房屋所有权人不知道就会相安无事,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于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从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承租人在享受租住房屋权利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