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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是否会侵犯名誉权
2007-04-17 09:35 来源: 法制晚报

新闻回放

   郑州市警方近日在街头设立了“行人非机动车违法曝光台”,将交巡警查处的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实名制现场曝光,并对其进行教育。但有部分市民认为,行人交通违法情节轻微,实名曝光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警方这种做法欠妥。(据新华社)

■各说各话

需要曝光式“猛药”

    应该看到,行人与机动车违法早已成了我国道路交通中久治不愈的“顽疾”。正是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节”,造成了许多意外交通事故的发生。我认为,治理这样的交通违法“顽疾”,就需要下些“猛药”。

    而实名现场曝光就可以说是一剂治理交通违法的“猛药”,这剂“猛药”把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的严格处罚与曝光、公示的精神震撼有机结合起来,其效果着实不可小觑。这种做法可以触及到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内心世界,促使行人在交通行为上明荣知耻,从而促进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止耳

合法性存在瑕疵

    对照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法律并没有授予警方对交通违法的人进行曝光的权力,按照“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郑州警方在街头设立“行人非机动车违法曝光台”的行为当属违法。

    还有,行人作为公民,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而除法律规定之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能、也无权要求行人对自身违法行为承担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责任。也就是说,在郑州警方的上述曝光行为中,将有关行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进行曝光,实际使有关的人承担了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同时也因为行人姓名、家庭地址及工作单位等属个人隐私,所以郑州警方的曝光行为也侵犯了相关行人的隐私权。周义兴

可理解为执法公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公开应当是一项基本的原则。而对违法者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曝光,其实是一种公布警察对违法者处理结果的行为,实质是警察公布交通违法信息,符合警察执法的公开性原则。

    所以我认为,警察对交通违法者进行“现场曝光”并无不妥,也谈不上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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