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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裸聊案” 引出定罪难题 讨论后撤诉
2007-04-17 09:49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日前,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作出了撤诉处理。有关人士评论称,此案的撤诉暴露出我国在惩治网络色情的法律方面存在缺陷。

  据介绍,“裸聊”在我国能否定罪,定何罪,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对以盈利为目的的“裸聊”一般以“淫秽表演罪”处理,而非盈利目的的“裸聊”,则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6岁女子组织“裸聊”被捕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丽莉(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后张丽莉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捕后,张丽莉对自己在家中多次组织他人进行网上“裸聊”的事实供认不讳。关于“裸聊”,她曾和警方有过这样的对话。

  警方:什么是裸聊?

  张丽莉:网上聊天时一起脱衣服,摆弄自己……

  警方:聊天为什么要脱衣服?

  张丽莉:刺激。

  据了解,目前网上“裸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借助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视频聊天室(大型聊天室可容纳上百人,小型聊天室可容纳十人左右),二是通过QQ等“聊天工具”。

  视频聊天室的“裸聊”一般由聊天室承租人(即室主)及其指定的管理员组织参与者作出淫秽动作供人观看。这种视频聊天室的进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由进入,二是密码进入,即通过室主设置密码,使得只有知道密码的“好友”,或经他人介绍取得室主信任者才可进入。

  除途径区别之外,“裸聊”还存在有无盈利目的的区别。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裸聊”,司法机关一般以“淫秽表演罪”予以处理,而对于不收费的“裸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

  ■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认为张丽莉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有关人士认为:一是因为张丽莉是那个“裸聊”聊天室的管理员,有组织“裸聊”之嫌;二是张丽莉掌管的聊天室基本上等同于公共场所,只要有密码就可以进入,对进入聊天室的人员身份,是否是未成年人均无审查。而这个聊天室的密码也是半公开的,网友之间可以相互转告,有时该聊天网站甚至还会主动邀请网民进入。

  该人士表示,网上“裸聊”的最大社会危害是有可能教唆未成年人性犯罪,此外国内已经发生过多起因为网上“裸聊”而诱发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所以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张丽莉。

  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

  ■如何定罪法院出现两种观点

  但是,当此案以“聚众淫乱罪”起诉到法院后,却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网上“裸聊”社会危害明显,应该追究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中,对网上“裸聊”的组织者应以何罪名追究刑责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禁止不为过”的原则,不应追究“裸聊”组织者的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对此案也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一直没有公开审理。

  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裸聊”的动机、目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填补精神空虚;二是以牟利为目的,为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以吸引广告;三是实施违法犯罪,以“裸聊”诱惑为手段,搞网络诈骗和实施其他网络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

  王新环表示,对“裸聊”进行打击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处罚虽不以牟利目的为限,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时,仍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因此,进入聊天室的人数、点击率、浏览率等是重要的处理依据,但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的不可再现性,使得这些视频信息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成为难题。此外,按照聚众淫乱处理,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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