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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较高券商将不再具备结算资格
2007-04-18 09:01 来源: 望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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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5月8日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开始受理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的申请。而已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券商,应在7月底前与中登公司重新签订业务协议。
  中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将于5月7日起正式实施。《管理规则》重新划分了结算参与人类别。原《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将结算参与人分为一般结算参与人和特别结算参与人,其中各类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信证分离尚未完成的信托公司等属于一般结算参与人,托管银行属于特别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将结算参与人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力求体现结算参与人在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方面的差异。从业务范围看,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结算;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不能受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结算。 按照新的结算参与人分类方法,甲类结算参与人将全部是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乙类结算参与人将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将不再是结算参与人。同时,《管理规则》对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QFII境内资产的托管银行参照结算参与人进行管理,取消了保险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原有的结算参与人资格。
  中登公司日前发出通知指出,4月30日前已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将自然转为乙类结算参与人,不需要另行申请,但应于7月31日前与中登公司重新签订结算业务协议。原结算参与人中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条件的,可从5月8日起向中登公司申请甲类资格。新获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QFII 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向中登公司申请开立结算业务账户,并与中登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可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通知还对相应的结算参与人给出了过渡期。其中,原特别结算参与人在过渡期内可继续参与中登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结算业务模式及流程保持不变,但在过渡期结束前应签订临时性结算业务协议。过渡期结束后,未重新签订结算业务协议并承担资金交收责任的原特别结算参与人,将不能直接参与中登公司的结算业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原非券商类一般结算参与人,可在过渡期内维持结算业务现有模式不变,但在过渡期结束前应与托管银行或甲类结算参与人建立委托结算关系,由托管银行或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办理结算。过渡期结束后,上述机构将不能直接参与中登公司的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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