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不装电子眼罚三万 |
2007-04-19 09:16 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
本报讯 今后,党政机关、幼儿园、地铁站、水电气热设施等5大类地区和单位必须安装“电子眼”,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将给予最高3万元的罚款。 昨天正式发布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地方强制性标准中,做出了上述规定。标准共分为9项,对“电子眼”的图像质量、图像存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在电子眼设备与报警联动记录图像时,回放的图像应再现报警现场。 据介绍,标准要求每个“电子眼”都应该有一个编码,现有的交通、公安、市政等单位“电子眼”也将统一图像编码,政府部门可以直接监控到任意一个“电子眼”。当某个地方发生应急事件时,监控中心可以快速找到图像资源,并实施远程监控指挥。 另外,“电子眼”都应具备存储功能,在停电或关机时,应对时间、地址等进行存储。 《规范》对安装“电子眼”的单位也做了明确规定,私自安装的也将进行处罚。其中要求,在本市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眼”由政府负责,擅自在这些场所安装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进行处罚。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其前端俗称“电子眼”,广泛应用于居民居住区的安全警卫、重要场所的安全监控、违章违规行为的取证等领域。目前本市许多地方都安装有“电子眼”,但一直没有统一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相关链接】 五类必装电子眼的单位和区域 1.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等重要单位; 2.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3.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4.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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