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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闪”路口事故 按无灯控定责
2007-05-08 10:58 来源: 每日新报

  从北京市交管部门了解到,目前有90%的市民不知该如何通行黄灯闪烁路口,遇交通事故也不清楚该依据哪些原则确定责任。市交管部门提示:交通信号灯黄灯闪烁路口应视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并以此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交管部门介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持续闪烁黄灯提示车辆和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因此黄灯闪烁路口应视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黄灯闪烁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应依据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先行、规定情况优先通行和路口减速慢行三原则,即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挥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警指挥交叉路口应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让已在路口机动车先行。

  交管部门还提示说,距黄灯闪烁路口30米时速不准超30公里,这就要求驾车通过黄灯闪烁路口时,驾驶人还应注意车速,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应在距路口100米处减速,距路口30米处时小客车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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