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医保发(2012)69号文件精神,现将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时结算医疗费用
1、已发社保卡超转人员需持社保卡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就医,首诊需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对入库成功数据,可打印《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进行费用申报。
3、超转人员就医实行普通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超转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医师应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超转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4、超转人员急诊留观就医、结算流程按普通住院的要求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其建立留观病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我中心不能办理)
二、手工报销医疗费用
超转人员社保卡定于2013年4月1日发放,社保卡发放之前,超转人员需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超转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有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超转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HIS系统,具体通知如下:
一、持《领卡证明》就医的超转人员挂号时选择性质【医疗保险(本市)】,并输入《领卡证明》上的社保卡号,末尾数应为00S。(同持“蓝本”患者上传操作)
二、未持《领卡证明》的,对患者做好解释工作(按文件要求应持领卡证明或者社保卡就医),如确实因领不到卡需要就医的患者,挂号时选择性质【超转人员】,并为其出具统一证明材料(见附件一),填写完整信息,盖收费章,患者签字。一式二份,患者一份,留存一份。
三、转诊时填写新《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转诊期限参照“一老一小”转诊。(见附件二)
四、4月1日发卡后,持社保卡就医的按照【读卡】操作流程办理。
五、卫生站注意事项:
定期在业务端组件做【普通门诊数据手工上传】,(同蓝本上传)。
近日,HIS系统正在修改程序,升级后变化另行通知。如有疑问请联系医保办。
附件一:
全额结账证明.doc
附件二:
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doc